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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本標準依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