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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