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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者,應由申請人提出籌設學校計畫書或改
制計畫書,連同實驗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直轄
市立、縣(市)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依私立學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以下簡稱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
法)有關設立及改制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得由申
請人提出改名計畫書,連同實驗計畫,依前項規定程序,申請改名為實驗
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