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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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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 2 條
政府或私人為追求教育實驗與創新,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
設立從事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實驗高級中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其
申請設立許可程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9 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對園區水、電進行有效之供應與管制,有關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