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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