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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辦學績優認定標準
學校法人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辦法,申請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變更、續辦、指定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前二項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補助;其屬偏遠地區學校者,應優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辦學績優者為限。
前項所稱辦學績優之學校法人,指申請前三年內學校法人董事會及監察人組織及財務健全,且運作正常。
第一項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申請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受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處分。
二、學校經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規定改制或停辦,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
三、學校經各級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進行改善之相關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