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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開會次數,應載明每學期最低開會次數。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應包括會議召集人、會議通知方式,及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討論案之開會通知與議程內容應在一定期間內送達各董事之相關事項。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
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
四、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五、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
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事務所地址。
三、辦學理念。
四、捐助財產。
五、創辦人之推舉。
六、董事總額及任期。
七、董事之資格。
八、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九、董事長之推選。
十、董事長之解職。
十一、董事會之職權。
十二、董事會之組織、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及決議方法。
十三、監察人總額及任期。
十四、監察人之資格。
十五、監察人之職權。
十六、監察人之選聘。
十七、監察人之解聘。
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
十九、董事及監察人之利益迴避。
二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第十二款董事會組織事項,應包括辦事人員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