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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EN
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及名次等予以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