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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
本基金墊付之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其受償順序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