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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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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EN
第 6 條
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