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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於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者,為法人之代表人或法人指定之人;於學校法人申請改制者,為校長或學校法人指定之人。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應包括下列內容說明:
一、課程及教學規劃:包括課程設計、教師安排或配置、學分規劃、修業年限、畢業條件、學位授予。
二、學生入學:包括招生對象、招生方式及期程。
三、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包括對學生獎助學金之規劃。
四、財務規劃:包括經費需求、來源、學雜費收費基準、用途(具體說明收支項目符合實驗教育目的)。
五、自我評鑑方式:包括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之規劃。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