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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設校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各該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實驗教育學校租用土地之租期,依其實驗計畫期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之規定。
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獲得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之情形,應一併載明於招生簡章。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變更、續辦、指定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前二項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補助;其屬偏遠地區學校者,應優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