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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學校、機構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學校、機構應自第一項事故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如附件),通報主管機關,未依時限內通報者,應附理由說明;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機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 EN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公開,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公開方式應予以特定,並避免任意變更。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其他適當方式,指利用政府公報、新聞紙、雜誌、電子報或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為公開。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
公務機關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