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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