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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