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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EN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新設合併者,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於許可後四個月內,共同訂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推舉創辦人一人至三人,由創辦人於捐助章程核定後三個月內,準用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遴選聘任董事、監察人,並於董事、監察人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合併後學校法人之設立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學校法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設立登記。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