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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EN
自然人、法人共同提出設立學校法人之申請後,於取得設立許可前,捐助人一人或數人死亡,或法人捐助人經依法解散,而影響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籌備及第八條財務計畫之執行者,得由其他捐助人以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其原捐資承諾之額度,或經其他捐助人全體之同意由第三人以書面承擔、補充之。
前項其他捐助人、第三人承擔之額度,未達死亡之捐助人或依法解散之捐助人原捐資承諾之額度前,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之程序暫不進行。其他捐助人經法人主管機關連續限期催告三次,仍未全額承擔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項以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補充,應依公證法規定公證。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學校法人之財務計畫,指學校法人籌設期間及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五年之財務計畫。
前項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五年之財務計畫,應明列擬設私立學校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擬設私立學校設校基金,並得由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