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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
前項支給之費用,法人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