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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大學評鑑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
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
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