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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 EN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