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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1.獨立學院改名為一般大學或一般大學改名為獨立學院。
2.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或科技大學改名為技術學院。
3.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等大學校院互為改名。
4.專科以上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1.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2.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
3.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1.專科以上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2.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