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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