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