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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學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師資不受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經學校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校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不適用該款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及於一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第一項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境外教學方式辦理者,經學校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境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不適用第十二條各款規定。
第一項推廣教育班別,於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機關(構)或企業委訓」等字樣。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 D-5 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之場所。
推廣教育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
一、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二、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三、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採計為考試資格。
第三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