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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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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N
第 17 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4 條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