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學校、防制委員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輔導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
必要時,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行為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時,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學校教職員工應配合輔導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輔導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四、其他適當措施。
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終局實體處理: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必要時,得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五、霸凌情節重大者,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