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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得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需要,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及方案之擬訂。
二、原住民族學校之設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
四、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訓、甄選等相關事項之規劃。
五、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推動計畫。
六、輔導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相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
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