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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前項認定,應每三學年重新認定一次。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
三、一般教育:指前款民族教育外,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
五、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六、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創新,培育部落與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第五款之一定人數或比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