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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行政區內成立之教師會之半數以上。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