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大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優待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自行返國進入國民中學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分發入學方式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入學優待方式擇一辦理。
前二項所定返國時自行進入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者,應於入學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本部核發身分證明:
一、派外人員子女身分證明申請表(包括指定文件)。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