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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學費及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費用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實習實驗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宿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平安保險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網路通訊使用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電腦使用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其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各校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