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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獎勵規定,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