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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私立學校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除依第五條規定另建立會計制度者外,其一切收入、支出均應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登帳並全數表達,不得另行設帳處理。
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五十條設立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有對外營業行為者,其會計制度應另行建立,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