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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EN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