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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一)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二)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三)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四)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五)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二、志願服務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