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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十二條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調查小組。
二、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及協助。
三、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四、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者,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教師之申請繼續調查。
六、依第二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學校。
八、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專審會案件之所有人員。
教育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建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由教育部專審會審查確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人員。
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教育部所設專審會審查確認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之。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人才庫,其調查員或輔導員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完成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