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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相關所屬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
三、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或其他涉及家庭政策及福利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不同族群及其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