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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表出席;審議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專家學者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提具書面專業意見,供出席委員參考,並應納入會議紀錄。
審議會未依第八條辦理通知及完成公開程序者,不得進行任何表決。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
審議會得視需要召開;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委員,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