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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選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選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
遴選會應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遴選校長人選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選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遴選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選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遴選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選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遴選會議決;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選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選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遴選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