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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遴選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遴選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選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遴選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選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遴選會議決;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選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選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遴選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專科學校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遴選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選會揭露: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選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選會揭露。
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選會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