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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