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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EN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