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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處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時,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建置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教評會人才庫)遴聘之。
二、處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時,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置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遴聘之。
前項校外委員,於審議前項各款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第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本會已受理涉及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案件,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尚未審議完竣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國教署應定期更新教評會人才庫之資訊。
教評會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國教署確認者,應自教評會人才庫移除之。
教評會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