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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