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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七款業務之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
保險業經許可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放款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應確認主辦行確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點有關憑辦文件、兌換限制及外債登記等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