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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如應賣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二)如應賣受益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但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不在此限。上開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持有人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