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