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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由證券商與客戶簽訂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種類及額度。
二、款項運用之最低金額。
三、運用標的之種類。
四、證券商就前款種類決定運用於個別標的之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點。
五、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應依客戶指定為之,除已取得客戶對個別運用標的交易條件之授權者外,不得涉入投資判斷。
六、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時,應以「○○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名稱為之。
七、客戶有支應資金需求時,運用標的之動用順序。
八、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程序。
九、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對運用資金所生之風險與損益,悉由客戶自行負擔與享有,亦不得與客戶為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證券商並應於契約書充分揭露運用資金及為支應客戶資金需求而處分各類標的時可能產生之風險。
十、應以特別約定條款載明投資標的為政府債券、上市(櫃)普通公司債或一般金融債券之附買回交易時,所從事單筆附買回交易係合併二個以上客戶之款項且有部分客戶提前解約,致該筆交易提前解約之情況者,同意證券商在此情況下可逕行提前解約,證券商並應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十一、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從事有關第十一條規定可運用標的之交易時,應取得客戶同意,且其買賣條件不得低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並應揭露上開交易資訊。
十二、證券商辦理本業務,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十三、證券商保管客戶款項於現金管理專戶所生利息、運用所生損益及管理費費率相關事項。
十四、證券商因不符第六條規定停止辦理本業務、或於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或契約到期不續約時,應分別於次一個營業日及次五個營業日內,將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客戶款項及就已運用部分結清運用標的所得款項,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證券商應揭露前揭處理方式對客戶可能造成之損失。
十五、契約之生效日期及存續期間、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六、爭議事項之處理。
第一項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備證券經紀商之資格。
二、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總資產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淨值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三年均有獲利。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逾百分之一百五十。
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最近三個月內曾受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或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
(二)最近半年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證券商不符前項第五款之條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尚未開始辦理者,應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停止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於次一個營業日將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客戶款項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並於次五個營業日內就已運用部分結清運用標的,且將處理所得款項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以下列運用標的為限:
一、期限在十天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二、期限在十天以內之政府債券。
三、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等三種商品之附買回交易。
四、政府債券附買回交易。
五、上市(櫃)普通公司債及一般金融債券附買回交易。
六、貨幣市場基金。
七、債券型基金之類貨幣市場基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標的。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之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短期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第五款之上市(櫃)普通公司債、一般金融債券之發行人或標的物之長期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時,應以「○○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名稱為之。
第一項所定運用於同一運用標的所生之損益,依客戶投資金額之比例及其他約定條件分配歸屬於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