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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依前條第三款但書規定免召開者免附)。
四、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六、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 EN
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應無顯著困難。
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