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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所稱基金經理人,指從事前條第三款規定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之業務員。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